十个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。原本他们每人养了一只羊,每只羊每年可以生产一百块钱羊毛。其中一个牧民吴应熊想多养一只。凭经验他知道,草场的负担能力是有限的,羊越多越影响草的再生,羊会吃不饱。他算了一笔帐。多养一只羊后,每只羊的产毛收入都会下降到每年九十块。这样如果养十一只羊,全部的羊毛收入是一年九百九十元,比原来的一千块还少十块钱。可是对他来讲,养两只的收入是一年一百八十元,比只养一只增加了八十块。于是他决定从镇上再买一只羊回来,回到草场后一看,绵羊已经多了很多。原来别人也是这么想的。
半年之后,草场变得寸草不生;羊毛的收入,已经成为集体回忆。
我们再来说一说何谓“外部性”。当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他人有不利,而他不需要为此付帐时,又或者当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对他人有好处,他无法要他人付帐时,我们就说,这个人的行为有了外部性。前者叫作负外部性,比如吴应熊多放一只羊给其他人会带来不利,但他不需要补偿他们,又比如你抽烟会对旁边的人不利;后者叫作正外部性,比如说一个女孩身上喷的香水会让人身心愉悦,但没人会为此买单(或许增加的回头率就是女孩的收益,所以这个例子并不太恰当),又比如说,你在回家的路上装了一个路灯,却没法只让自己享受光明。
外部性是令经济学家头痛的事。如果一个人不需要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,他作出的决定就往往是没有效率的。“公地悲剧”里,羊总会养得太多,而都需要路灯的时候,可能都指望着别人去装结果没人装。所以,在存在负外部性的时候,供给会太多;而存在正的外部性的时候,供给又会太少。理性人作出的对他而言是有效率的决定,使得整个社会降低了效率。经济学的任务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外部性的矫正。
那么法律呢?完全也可以说,法律就是对外部性的处理。在鲁宾逊的世界里,没有外部性。他做的事的好处,只有他一个人享用,他做的事的坏处,也没人与他分享。这个时候不需要法律,因为法律所要解决的,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。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不利,或者一个人对他人有付出无回报时,冲突就产生了。一个人做好事没有回报,他做好事的积极性就小了;一个人做了坏事没有代价,他的坏事又会做得太多。这跟上面讲的外部性原理是一样的。古罗马法谚说:诚实生活,毋害他人,各得其所。这话的意思不就是说,一个人应该为他的贡献得到报酬,同时为他对别人的伤害付出代价吗?而让一个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完全的成本和收益,使他作出的行为富有效率,这也正是经济学的追求目标。
法律和经济学,在此似乎可以结成统一战线。那么,究竟应该怎么办呢?